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認定用人單位單方變更無效。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和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寫仲裁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仲裁委員會記錄在案,並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四種方式維權:
1,協商解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直接就勞動爭議進行協商並不是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自願。
2.申請調解。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爭議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程序也是當事人自願選擇的,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性。如果壹方反悔,也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當事人將爭議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程序。如果他們要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走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訴訟和解。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打官司。訴訟程序的啟動條件是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啟動的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非法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立即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