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如何處罰公司違規辭退員工
公司違法辭退職工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如何處理違法企業?
非法經營,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作為壹種有效的監督形式,舉報主要有以下功能:
(壹)便於監督對違紀、違法、犯罪等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通過舉報、控告,並要求予以處理。
(二)便於公民行使民主權利,有效監督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活動。公民可以通過舉報對黨、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提出批評和建議,反映壹些社會熱點問題和群眾關心的問題。
(三)專門機構通過舉報可以獲得大量線索,有利於專門機構履行職責,特別是監督職責。
(4)將群眾監督納入法制軌道,有利於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