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登記申請書(加蓋公司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證明(加蓋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應當註明具體委托事項、委托人權限和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分公司登記事項必須經過批準的,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4.公司因公司名稱變更申請變更分公司名稱的,應當提交公司登記機關出具的《核準變更登記通知書》復印件和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印章);
動詞 (verb的縮寫)分公司變更經營範圍的,應當提交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印章);變更(申請增加登記)後,分公司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或者許可證復印件;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
6.分支機構變更營業場所的,應當提交變更後的營業場所使用證明;
七、分公司變更負責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負責人的免職文件和新任負責人的任職情況;填寫《負責人登記表》;
八、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變更經營範圍,但應當重新登記。公司經營範圍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