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自有股份的公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
4.股東反對股東會對公司合並、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5.將股份轉換為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6.上市公司必須維護自身價值和股東權益。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本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份,但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分立決議而要求本公司收購其股份的除外。
第二,對股份公司股份轉讓的限制
法律對股份公司股權轉讓也有壹些限制,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股份轉讓地點限制。根據法律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或者以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2.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的轉讓規則是不同的。記名股票的轉讓,股東應當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於股東名冊。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交付給受讓方後發生法律效力。
3.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股份的特別限制。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報告其持有的股份及其變動和動向,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持有股份總數的25%;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所持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其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用股份進行員工持股計劃或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不同意股東會作出的合並或者分立的決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上市公司可轉換為股份的公司債券的轉換。
(六)上市公司維護自身價值和股東權益的需要。
公司在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下收購本公司股份,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作出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收購其股份後,屬於第(壹)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註銷;有第(二)、(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註銷;有第(三)、(五)、(六)項情形的,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不得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10%,並在三年內轉讓或者註銷。
上市公司購買本公司股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在本條第壹款第(三)、(五)、(六)項規定的情形下收購其股份,應當通過公開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自己的股份作為質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