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貸款的委托人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權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單位法人。
(2)辦理境內外匯委托貸款的公司必須是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跨國公司名錄》中所列的企業。
(3)委托貸款中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書面確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方指定。
2.合規要求:
(1)客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必須符合《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以自有人民幣資金或自有外匯資金進行經營。
(二)外匯委托貸款資金應堅持全額收、全額付的原則,不得自行扣劃、自行核銷、自行結匯、用於結匯、用於質押人民幣貸款。
(3)委托外匯貸款僅限於跨國公司境內成員公司之間外匯資金相互拆借的投資理財方式(暫不開展境外業務),按照《貸款通則》的規定,以委托貸款形式進行。
(四)委托貸款資金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擔保,不得用於國家限制或禁止支持或重復建設的項目,不得用於股權投資,不得用於證券期貨投機。
(五)不得違反《上市公司擔保通知》關於委托人資格的規定,上市公司不得通過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委托貸款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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