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主要由公司股東(股東大會)或職工選舉產生。
董事會的選舉:
董事會主要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或者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但是,董事會的選舉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在資格方面,董事會的所有成員都必須是董事。董事由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或者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選舉產生(如果是國有獨資企業,董事會中必須有職工代表)。所有董事組成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
2.法定董事資格: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法人擔任公司董事的,必須指定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其代理人。在現行的公司法實踐中,董事只能是自然人。其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擔任董事。
3.董事人數不得少於法定最低人數,因為人數太少,不利於集思廣益,充分集中股東意見。但人數不宜過多,以免人浮於事,降低工作效率。因此,公司可根據業務需要和公司章程在最低限額以上確定董事人數。
4.由於董事會是壹個會議組織,董事會成員的最終人數壹般是奇數。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5.在人員劃分方面,董事會壹般設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人數較多的公司也可以設立常設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擴展數據:
任命董事的資格: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我國《公司法》對董事的任職資格有壹定的限制。根據《公司法》第壹百四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未逾五年的;
(三)擔任董事、廠長、經理並對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公司、企業破產清算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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