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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會有什麽後果?

將公司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會產生以下後果:

1,市場黑名單。逾期未提交的市場主體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向社會公示。三年未提交年報的,將直接被列入嚴重違法市場主體“黑名單”,屆時限制企業貸款。異常經營主體將被限制或禁止參與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活動;

2.信用受損。如果存在失信行為,被列入“異常名單”和“黑名單”的企業將伴隨“終身”。當他們想做自己的品牌或產品時,他們的信用會受到質疑,當他們與他人合作時,他們往往在競爭中處於劣勢。在認定馳名商標時也會受到阻礙;

3.負責人受到限制。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個體戶的信息,將納入信用監管系統,限制其任職資格相關事項。三年內不得擔任其他商事主體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

企業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1,未在規定期限內公示年度報告;

2.未在規定期限內公示相關企業信息的;

3.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4、通過戶口所在地或經營場所聯系不上。

企業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有幾種解決方案:

1.未按要求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在補齊未報年度報告並公示後,可向工商部門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

2.未按規定履行即時信息披露義務的企業,應先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再向工商部門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

3、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更正公示信息,然後向工商部門申請遷出經營異常名錄;

4.失去聯系的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變更登記,或者提出可以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重新取得聯系,可以申請從經營異常名錄中除名。

總結壹下,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銀行貸款、政府招投標、開網店、評選先進甚至銷售商品房等方面都受到限制,形成了“壹處斷,處處限”的局面。

法律依據:

《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自被列入之日起3年內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履行公示義務的,可以向作出列入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將其從經營異常名錄中去除。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將企業從經營異常名錄中移除的,應當作出移除決定,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撤銷決定應當包括企業名稱、註冊號、撤銷日期、撤銷原因和作出決定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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