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公司出售後新公司繼續履行原合同,則不會有經濟補償。
2.新公司要求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公司應根據勞動者提供服務的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每年壹個月工資,不足六個半月工資)。
公司不續簽合同的補償標準如下:
1.用人單位提出不再續訂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勞動者;
2、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合同期滿申請辭退補償的方式如下:
1.用人單位提出且雙方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勞動者的工齡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無故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
不續簽合同的解決方案如下:
1.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合同,壹般情況下,勞動者不能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
2.因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導致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並按照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綜上,如果公司出售員工,新公司繼續履行原合同,不會有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合並或者分立的,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