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為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2.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行政區劃置於名稱中字號之後、組織形式之前:
控股公司名稱中使用的字號;外商獨資企業使用外商投資企業(地區)名稱的,可以在其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1)字號規定: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漢字組成,不得使用行政區劃作為字號,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有其他含義的除外。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者的名稱作為字號。
(2)行業規定:1。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的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企業名稱中商業用語所表達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的經營範圍相壹致。如果企業的經濟活動性質屬於不同的國民經濟行業類別,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應當用主要經濟活動所屬的國民經濟行業類別表述。2.企業名稱未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描述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於國民經濟行業五大類以上;(2)企業註冊資本(或註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三)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字號不同。3.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字號後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4.企業名稱不應或暗示有超出其經營範圍的業務。
關於組織形式的規定:其組織形式為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其他法律法規申請登記的企業名稱,不得申請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非法人企業可以申請使用廠、店、部、中心作為企業名稱的組織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八條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
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