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種情況:房地產母公司支付土地款,取得土地出讓金收據,未辦理土地證,擬成立子公司進行開發。
房地產母公司已種下招標土地,母公司已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並繳納土地出讓金取得土地出讓金合規票據,但尚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然後擬在項目所在地設立全資子公司或項目公司開發土地。
第二種情況,房地產母公司支付土地款,取得土地出讓金收據,並取得土地證,計劃成立子公司進行開發。
房地產母公司已種下中標土地,母公司已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議》,繳納土地出讓金,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取得土地出讓金合規票據,然後擬在項目所在地設立全資子公司或項目公司開發土地。
這兩種情況下,項目公司(子公司)的開發建設都有壹個共同點:母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權必須轉讓給母公司之後註冊的項目公司或子公司。如果母公司將中標土地變更到子公司名下,將面臨壹定的稅收風險:將被認定為母公司向子公司轉讓土地使用權,必須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沈重稅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