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申請破產後誰來清償債務?
申請公司破產後,以法人的全部財產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詳情如下:
1.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後,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應當優先清償;
2.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清償要求的,應當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綜上所述,原則上公司的破產監督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公司是法人,具有法人財產權。但是,監事濫用法人獨立地位,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六條
管理人應當追回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企業取得的非正常收入及其占用的企業財產。
第七十七條
重整期間,債務人的投資者不得請求分配投資收益。
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所持有的債務人股份。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第125條
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導致企業破產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