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通常大約六個月。企業申請破產,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同時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申請,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長三個月。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的請求,並有正當理由,可以在第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裁定延期三次。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時提交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重整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壹)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應當按照壹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