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規定:
第六條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企業名稱。
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屬企業的名稱。
第八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範的漢字,不得使用外文、漢語拼音和阿拉伯數字。
企業名稱需要翻譯成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譯的原則,由企業自行翻譯使用,不必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九條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國”、“國家”、“民族”、“國際”等字樣。
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國”、“國家”、“民族”、“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為行業限定詞。
外商獨資企業使用外商投資企業(地區)名稱的,可以在其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第十壹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者地名。
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作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企業名稱中同時使用市轄區名稱和市行政區劃名稱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省、市、縣行政區劃中使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行政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在其名稱中,將行政區劃置於字號之後、組織形式之前:
(壹)在控股企業名稱中使用字號;
(2)控股企業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第十三條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無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壹)經國務院批準;
(2)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三)註冊資本(或註冊資金)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企業名稱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字組成。
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十五條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者的名稱作為字號。
第十六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
企業名稱中商業用語所表達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的經營範圍相壹致。
第十七條企業經濟活動的性質屬於不同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的,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應當以主要經濟活動所屬的國民經濟行業類別表示。
第十八條企業名稱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術語描述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企業的經濟活動性質屬於國民經濟5大類以上的行業;
(二)企業註冊資本(或註冊資本)6543.8億元以上或企業集團母公司;
(三)字號與同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企業名稱字號不同的。
第十九條企業為反映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字號後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第二十條企業名稱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超出其經營範圍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