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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強行給員工調崗,員工還有3年合同到期怎麽辦?

妳好!根據公司的戰略部署和人力資源規劃,公司對員工進行崗位調整是合理合法的,除非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規定不允許調整崗位。如果有這樣的約定,公司就構成違約,按合同處理。如有爭議,可申請勞動仲裁。根據妳對問題的陳述,是不是妳不適合被調整的崗位?如果是這樣,妳還有三年的合同期。我建議妳做以下選擇:

首先和上級主管或者主管人力資源的主管協商,提出讓他們改變妳崗位的令人信服的理由。

第二,不懂的地方多學習,努力適應這個崗位,或者期待下壹次的調整。

第三,勞動者有隨意解除合同的權利,即使妳離合同期滿還有三年,妳也可以解除合同。

關於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這裏簡單分析壹下:1。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2.勞動合同中有約定服務期的(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進行專項技術培訓,並與勞動者約定壹定的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人單位要求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滿部分應當分攤的培訓費。3.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的壹定期限內,不得得到與本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行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業務的約定。),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按月給予勞動者壹定的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支付違約金;4.保密條款是指勞動者解除合同時,應當保守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和其他賠償。除這三種情況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條款。

最後,希望我的回答對妳有幫助!希望妳能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慎重考慮,好好選擇,早日渡過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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