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股東只要認真履行出資義務,破產程序完成後就不必償還債務。但是,股東為公司債務提供擔保的,應當承擔擔保責任。破產程序終結後,破產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按照破產清算程序繼續承擔清償債權人未償債權的責任。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應當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然後將剩余財產按照出資比例在法人投資者中進行分配;如果發現公司資不抵債;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應當指定新的清算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衍生問題:
公司破產沒錢了怎麽辦?
當公司申請破產,但沒有錢補償員工時,員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能申請勞動仲裁。公司進行破產清算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壹定數額的經濟補償金,具體數額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期限計算。要求經濟賠償的勞動者可以直接向破產管理人提出,由破產管理人開出清單,公示後領取賠償金。如果員工不同意公司支付的補償清單,他可以要求管理層糾正。同時,如果此時公司經理主張公司沒錢,勞動者應及時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企業進入清算程序後不能再適用其他訴訟或仲裁程序,所有糾紛只能在受理破產的法院進行。因此,勞動者不能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