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司清算
公司解散時,為了終止現有的財產和其他法律關系,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以終止其債權債務,從而剝奪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除因合並、分立而解散外,因其他原因解散必須辦理清算手續。公司清算是壹項系統的工作。在公司清算過程中,可以吸收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和債權侵害理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
二、公司清算的意義
公司治理結構的建立可以說是人類社會進入商品經濟以來最偉大的創舉,是推動社會經濟發展最強大的火車頭。現代公司無論如何變化更新,保持巨大吸引力和生命力的本質都沒有變。這就是公司治理的本質——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其資產為限對外承擔責任。雖然在公司的歷史發展中有無限的二合壹公司,但筆者認為,真正代表公司發展方向並推動其發展的,仍然是公司股東責任和公司責任的限制。這種責任制的建立是其成長的動力。事實也證明,現代公司無論如何完善治理結構,都會圍繞這個大前提來進行。成千上萬的投資者投資成立公司或投資入股,都看到了公司法人制度的巨大優越性。就投資本身而言,風險是固有的,有時是因為投資產生的風險大於投資本身。因此,如何降低投資風險是投資者在投資時必須認真考慮的問題,他們應該努力減少承擔責任的方式。同時,交易對手也有風險,要想減少風險機會,有時必須通過擴大投資者的責任來實現。因此,公司制度的建立是雙方博弈的結果,是雙方投資風險妥協的產物。這壹制度的建立公平分擔了交易主體的風險負擔。但是,辯證地看待壹件事是
當我們熱情謳歌公司制度的巨大優越性時,壹個必須考慮的真理。我們也必須認識到,這種制度也是壹把鋒利的雙刃劍,它在推動社會經濟進步、創造財富的同時,也在尖銳地切割、扼殺著商業社會中的好的貿易夥伴。事實上,公司制度本身也有缺點。這種弊端在於惡意投資者濫用公司法人制度,損害交易對方,進而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現實生活中,公司股東虛假出資,玩“空手套白狼的把戲”。利用公司的人格盈利是好的。如果失敗了,他們還可以用公司的法人人格做擋箭牌,安然無恙。也有股民玩“金蟬脫殼”。投資後,他們抽回資金,轉移公司財產,然後拋出壹個沒有財產的空殼公司作為支撐,嘲笑公司債權人對空殼公司的追求。可以說,所有這些不良行為都是利用了公司人格制度的精髓。鑒於公司制度的弊端,人們也采取各種措施來應對。比如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推廣,公司侵權理論的建立。這些措施有很大的優勢。但是,每當股東借助公司制度騙取社會善意時,他們所使用的公司就不會長期存在,公司終止是普遍現象。因此,設計公司清算這壹重要環節,是解決上述公司種種弊端的最後壹道防線,是治標不治本的良藥。公司清算是壹項系統的工作。在公司清算過程中,可以吸收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和債權侵害理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