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讓員工集資是違法的。第壹,壹個企業為了公司的生產經營,自願向員工借款甚至為員工集資,對社會沒有危害,但有利於內部團結,促進企業發展;二是企業內部員工對公司經營發展有信息優勢,能更好地判斷投資風險。因此,司法機關壹般不認為向職工集資構成犯罪,只在有限的幾種情況下涉嫌犯罪:在向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是單位內部人員而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吸收社會人員為單位內部人員,從中吸收資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將募集資金用於非公司經營目的且明顯無力償還。(集資詐騙罪)根據最高法院某明星法官的公開出版物,壹個人同時向單位職工和社會公眾集資,不應認定為合法集資,已涉嫌向不特定人員吸收公眾存款。而且,即使以員工名義出借員工以外的其他人的資金,也存在“名義投資人”與“實際投資人”不壹致的情況,存在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嫌疑,被認為是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集資防治條例》第二條,是指未經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以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的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行政機關對非法集資的預防和處置,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對非法從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金融業務活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本條例所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