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負責人的原件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應當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後,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每個職工只能有壹個住房公積金賬戶。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記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和提取情況。
第十四條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並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單位發生合並、分立、撤銷、解散、破產等情形的,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並自完成變更或者註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
第十五條單位聘用職工,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
第十七條新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新調入的職工,應當自調入職工發放工資之日起繳納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月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於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納並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至住房公積金賬戶,受委托銀行將其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納或者少繳。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並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提高繳存比例或延期補繳。
第二十壹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出具有效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憑證。
第二十三條單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壹)在預算中列支的機關;
(二)事業單位經財政部門批準後在預算或費用中列支;
(3)企業應當在成本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