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指用人單位在特定的法定期間內,依法集中辭退職工。實行經濟性減員的企業,可以因生產經營狀況的變化,減少富余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照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這裏的“報告”僅指說明,沒有批準的意思。“優先就業”是指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就業。
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有兩個法定條件,只要滿足其中壹個,就可以實施經濟性裁員:
壹是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法定重整期間”是指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破產程序,調整債務,對企業進行重整,以恢復其清償債務能力的壹種重新確立的破產制度。企業經營不善,難以清償到期債務的,可以由債權人申請破產。如果企業只是遇到暫時的困難,經營壹段時間後能夠恢復償債能力,企業可以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法院將宣布進入整頓期。在我國,整頓是由已申請破產的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提出並主持的。如果企業在整頓期結束時仍不能清償債務,法院將宣布企業破產。“進入法律整頓期”說明企業經營非常困難。
二是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員的。
裁員是對員工的集中辭退,所以不適用與員工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部分條件。同時,由於裁員往往涉及面積較大,在程序上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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