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成立是否成功,可以分為以下不同情況:1,公司成立成功的情況。從發起人成立公司到公司正式成立需要壹段時間。這壹時期公司的雛形稱為籌建中公司。設立公司的最終目的是設立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法人,法人與設立公司密不可分。發起人是指為了設立公司而通過發起人協議形成的團體,其權限範圍與公司的設立有關。在這個授權範圍內,發起人可以以被設立公司的名義進行對外活動,比如簽訂合同等等。不同情況下的合同權利義務由誰來承擔?首先,要明確設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首先,從公司與發起人的關系看公司的法律地位。發起人整體上發起設立中公司的機構,代表設立中公司進行領導部門活動,履行設立義務。當公司依法成立時,發起人作為壹個整體是不存在的。因為設立中的公司實際上與設立後的公司是壹樣的,發起人設立所產生的權利義務自然屬於將來設立的公司。當然,發起人的設立行為必須經過創立大會的審查確認。如發現保薦人有不當行為,由保薦人自行承擔責任。如果公司是依法設立的,但公司創立大會拒絕承擔因設立而產生的部分權利義務,發起人有權向公司提起上訴,法院可以判決公司拒絕承擔因設立而產生的部分權利義務是否正當。但是,如何確定公司成立前與公司成立無關的行為的效力?根據上述分析,發起設立公司在設立過程中的行為後果原則上應由已設立公司承擔,而以擬設立公司的名義發起與設立公司無關的行為後果原則上應由發起人自己承擔,屬於越權行為。但是,發起人應當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還是基於合同有效的合同義務?設立中的公司無權從事經營活動,其經營活動是主體不合格的法律行為。但是,對方可能是好意,並不知情。從保護第三人利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角度出發,如果第三人對發起的行為沒有異議,且該行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不必認定為無效。還有壹個原因,就是如果行為被確認無效,未履行的合同就不再履行,如果已經重選,當事人就應該把履行目標返還給對方,當事人只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樣發起人或公司就會以發起人的活動與公司設立無關為由,為不履行合同找借口,不承擔違約責任,顯然不利於交易安全。當然,在沒有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主張撤銷行為。2.公司設立失敗。如果成立失敗,同樣的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應該如何承擔?設立失敗是指公司未能完成設立的情況。可能是因為投資環境發生了變化,發起人決定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停止公司設立活動;也可能是因為發起人未能就出資方式和組織人員的選任達成壹致,所以終止合作,停止繼續公司設立活動。但最常見的原因是公司的設立條件不符合法律規定或者程序存在瑕疵。公司登記機關因法定事由拒絕登記,拒發營業執照,致使公司設立未完全完成。這個時候,贊助商之間的生態系統本質上是壹種合作關系。公司未依法設立,又無新的獨立法人承擔設立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的,發起人對設立所產生的義務向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發起所產生的不專屬於已設立公司的權利也應當單獨或者共同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總之,對於公司發起人在公司成立後訂立的合同,公司是否應當對第三人承擔義務和責任,應當根據保護公司發起人設立公司的積極性和已設立公司的利益不受損害的原則來決定。防止發起人利用公司設立從事欺詐行為,追求個人利益,損害公司利益;不要讓公司發起人承擔太多的責任,他們建立公司的積極性會受到阻礙。只要公司發起人在發起設立公司過程中誠信行事,承擔受托人對公司承擔的義務,不追求不當利益,發起人以擬設立公司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可以在公司成立後由公司對第三人承擔責任,發起人無需為此合同對第三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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