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公司發生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其債權人或者債務人應當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企業破產,企業正式進入破產程序。2.成立清算組。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人民法院應當自公告之日起0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人民法院商同級人民政府指定,由律師、會計等專業人員組成。3.破產企業的全面接管。清算組正式成立並進駐破產企業後,清算組將正式代替破產企業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接管破產企業。4.破產企業財務審計,審計破產企業財務:破產企業基本信息,如公司註冊、股東及股權比例、破產企業註冊資本及到位情況;破產企業財務管理:破產企業財務人員的情況和變化,財務憑證和賬簿、會計記錄的保存,財務審批如負責人和支出手續,財務賬簿和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和完整性。5.破產財產的清理和清算,破產企業財產的清算,主要是指清算組對破產企業財產的歸屬、範圍、分類進行界定和登記的活動。6.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清算組應當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後,應當提交法院裁定後實施;清算組應當在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法院確認後三日內制作分配表;清算組應當實施分配方案,並通知債權人限期收繳財產。逾期不領取的,可以提存。額外分配。7.制作破產清算報告,制作破產清算報告並報送債權人會議和法院。破產清算報告的內容包括:成立破產清算組;清算組完成的主要清算工作;破產企業大宗資金的走向與回收:對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人員進行在職審計;企業破產的原因分析;破產清算案件中需要研究、完善和解決的問題。8.撤銷原破產企業登記,請求法院終止破產程序,清算組正式註銷。破產企業破產清算程序正式終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的目的;
(三)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規定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單、債權清單、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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