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人資不抵債:債務人資不抵債,但並不意味著喪失信用和清償債務的能力。債務人的破產應當是指其不能以財產、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式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到期的:破產是基於債務人不能清償,不能清償是基於債務的到期;
3.債務人所欠的債務必須是可以用金錢評估的債務:在破產程序中,如果債務無法用金錢評估,無法轉化為給付財產的形式,最終無法強制執行,破產就沒有意義。不能用金錢評估的債務,不得視為破產債務;
4.債務人所欠的債務應當是壹定期限內不能償還的債務:在確定債務人能否償還債務時,應當根據上述條件綜合判斷。
公司破產後,債務清償順序如下:
1,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 * *受益債務;
2.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三)破產人所欠的除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
4.普通破產債權。
綜上所述,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是現金流標準,資不抵債是資產負債表標準。只有同時滿足這兩個標準,企業才能申請破產或宣告破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的情形或者明顯喪失償債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在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企業法人已經解散但未進行清算或者未進行清算,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