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什麽是通報批評?
雖然這種通報批評的活動在實踐中經常被行政機關使用,但其定義在我國並沒有明確的界定。然而,在壹些職業中,通報批評的概念只出現在處罰壹章中。至於具體執法中如何操作,也沒有更詳細的實施意見或司法解釋來說明。
二,知情批評的性質
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的範疇。
首先,相關法律在法律責任壹章中設置了通報批評和警告等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法》第九條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和通報批評;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其次,從行政處罰的概念來看,通報批評具有行政處罰的基本要素。行政處罰是國家具體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個人和組織進行處罰的行政行為。它是行政的、紀律的和懲罰性的。通報批評是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當事人作出的,是其行政職權運行的體現,具有行政性質;而且,通報批評是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壹種懲罰,通過公布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損害其名譽,具有懲戒性;最重要的是,通報批評是基於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秩序的存在,是對違法當事人的壹種懲罰,具有行政制裁性。
第三,通報批評屬於行政處罰中的紀律處分。申斥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者的名譽、榮譽、信譽或精神利益造成壹定損害,以示警告的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任意毆打、騷擾他人,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聚眾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規定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有四種: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令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收容人員,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