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股東退出公司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公司股東退出公司的程序為:壹、公司股東會應通過決議,同意轉讓股權;然後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然後辦理股權變更和股東名冊變更的工商登記手續。二、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向工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1)法定代表人簽字;
(二)公司簽署的《企業申請變更登記委托書》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三)股東大會決議。
(四)修正案;
(五)股權轉讓協議或股權交割證明;
(六)轉讓給原股東以外的人的,應當提交新股東的資格證明;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或復印件。
第二,股東退出公司有幾種方式。
股東的退出方式有:
1,股權轉讓
應該說是最方便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股東,可以直接轉讓。如果是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也有優先購買權。因為公司法規定,如果公司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給他人,需要自己購買,所以只要有人願意做受讓方,股權轉讓不存在法律障礙。
2.公司減資
股東退股是通過減少公司資本實現的,其實質是公司回購退股股東的出資。也就是說,公司以其減少的註冊資本購買了股東的出資,從而實現了股東的退出。這種方式的好處是:不需要單獨提高股權收購價格,但前提是需要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和配合,因為公司減資至少需要三分之二的股東同意,同時公司減資的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編制資產負債表、資產清單、公告以及與債權人協商債務償還或擔保等事宜。,而且周期比較長。所以更適合公司其他股東的配合以及公司本身沒有或不再有債務。
3.要求公司回購。
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回購股東持有的股份,需要滿足《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公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股東大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份:
(1)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二)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
公司回購股份所需的條件非常嚴格。而且,即使滿足上述條件,如果公司無法與公司就收購價格進行協商,也會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壹般不需要用這種方式退出。
4.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有幾種情況。根據《公司法》規定,存在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解散,責令公司關閉的情形。所以壹般來說,解散公司應該由股東會決議,即需要有《公司法》規定的足夠表決權的股東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議。壹旦公司解散,公司所有股東將退股。這是最幹凈的戒煙方式。當然程序復雜,需要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5.退出破產清算
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其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根據《破產法》第七條規定,可以申請破產的主體是:債權人、債務人、依法承擔清算責任的人。因此,只要公司符合破產的條件,即使部分股東聯系不上或者股東無法達成壹致,有權提出破產申請的主體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啟動破產程序。
破產程序要順利進行,妥善解決職工安置問題,確保穩定是關鍵。政府最擔心的是破產企業員工能否順利安置,特別是不影響社會穩定。
3.股東退出公司的申請條件是什麽?
1.公司連續五年未向股東分配利潤,但公司連續五年盈利,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2.公司合並、分立或轉讓其主要財產;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通過決議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
因此,股東退出公司的程序始於公司股東會通過決議,止於股東需要辦理工商變更手續和股東名冊變更手續。股東退出公司的方式始於股權轉讓,止於破產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