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於等值5萬美元以下(含5萬美元)的境內機構外匯收入,銀行可先行辦理結匯或入賬,並在結匯水單或托收通知書的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中註明相應的核銷單編號。2.境內機構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外匯收入,應按以下規定結匯或入賬,並在結匯水單或收款通知書上註明相應的核銷單號。(壹)以跟單信用證、保函或跟單托收方式結算的貿易出口收匯,銀行憑上述結算方式規定的有效商業單據和出口業務對應的出口單位提供的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結匯或入賬。(二)對經外匯局認定為“結匯信得過企業”並以匯款方式結匯的價值5萬美元以上的貿易出口收匯,銀行可先結匯或入賬,再憑收匯單位提供的加蓋海關印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進行核對。銀行應在結匯或入賬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收匯單位到銀行辦理相關核銷手續。收匯單位應當自結匯或者入賬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持收匯憑證和加蓋海關印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到銀行辦理相關核銷手續。(三)非結匯信托企業以匯款方式結匯的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貿易出口收匯,憑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辦理結匯或入賬。(四)出口項下預收款的結匯或入賬,銀行憑外匯局備案並加蓋“預收款”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和出口合同辦理。3.銀行可辦理非貿易、境內機構單邊劃轉等其他經常項目下2萬美元以下(含2萬美元)外匯收入的結匯或收匯。4.境內機構等值2萬美元以上的非貿易、單邊劃轉等其他經常項目下外匯收入在2萬美元以上、5萬美元以下(含5萬美元)的,銀行憑收匯單位提供的原始合同(協議)、發票等憑證辦理結匯或入賬;金額超過等值5萬美元的,收匯單位持合同(協議)、發票等單據向外匯局申請,外匯局審核真實性,銀行經外匯局核準後為收匯單位辦理結匯或入境手續。5.對已先結匯或入賬後核查的匯入匯款,銀行在結匯或入賬後不得出具結匯單或收賬通知,但應在結匯或入賬時逐筆登記,收匯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提供相應的結匯憑證和加蓋海關“驗訖章”的出口收匯核銷單原件,逐筆核查後出具結匯單或收賬通知。6.對等值5萬美元以上非“結匯信得過企業”的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收匯單位不能向銀行或外匯局提供相應憑證的,銀行不予辦理結匯,原幣轉入銀行臨時賬戶。對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結匯信得過企業”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收匯單位事後未在規定期限內向銀行提供相應憑證並辦理相關核對手續的,銀行應按當日匯率沖回原幣,轉入銀行臨時賬戶。7.若委托方為具有外匯儲備權的境內機構,收款行可憑代理方提供的代理協議原件、出口合同和委托方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或外匯賬戶使用證明辦理原幣劃轉,並在結匯水單或收款通知書上註明出口收匯核銷單編號。8.委托方為不允許保留外匯的境內機構的,其出口收入未經外匯局批準不得以原幣劃轉,收款銀行按本辦法結匯後將人民幣劃轉給委托方。對於出口信用保險和其他出口貨物保險的索賠,銀行可憑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或入賬,並出具帶有核銷單編號的結匯單或托收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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