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論壇只有“法制在線”版有網友問。說實話,我雖然學了幾年公司法,但對這個問題真的沒有壹個清晰的概念。查閱公司法後,我給出了壹個答案:第壹,壹般來說,法律並沒有明確禁止子公司為母公司提供擔保,所以子公司在履行了法律規定的相應決議程序後,可以為母公司提供擔保。根據《公司法》第16條第1款的規定,必須由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第二,如果是全資子公司,根據16條第三款規定,控股股東必須棄權,所以不能形成決議,因此不能實際提供擔保。這符合公司法的追求,不損害相關當事人的利益。第三,如果子公司是上市公司,禁止擔保。根據證監會、國資委《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與關聯方資金往來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若幹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上市公司不得為控股股東提供擔保。附:《公司法》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總額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此前網上也有幾個律師回答過,但都是九牛壹毛。比如看擔保的目的,就不應該。但在現實市場中,母子公司相互擔保的情況很普遍,尤其是銀行貸款合同。具體請看部分上市公司的公告。像許多人壹樣做。關鍵是有關各方都得同意。妳可能沒有做過這個練習。多股東做多股東做的事。關鍵是法律允許這樣的擔保,相關各方必須同意。妳可能沒有做過這個練習。明白,所以只能停留在文字上。法律知識真的太廣泛了,掌握不了。但我們不能不裝懂,要認真對待別人的問題,否則自己的知識和能力得不到提高,也會損害律師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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