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該擔保行為符合公司及子公司的實際業務需要,不會對公司的正常經營和業務發展產生不利影響。本擔保的內容和決策程序符合《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和《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維護了全體股東的利益。
如果全資子公司為非上市公司,子公司要為母公司債務提供擔保,必須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控股股東必須棄權,所以全資子公司不能形成決議,所以實際上不能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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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為子公司提供擔保要從這幾個方面考慮。
1.對子公司相對有利。母公司的擔保為子公司增加了信用,更便於子公司融資和開展業務。
2.對提供擔保的母公司不利。因為擔保假設子公司違約,會增加母公司的債務,增加負債。其次,也可能對聲譽造成不好的影響。
3.看保障類型。如果是純借貸關系的擔保,不壹定好,甚至不好;如果項目投資需要資金,這類擔保壹般都不錯。
4.看保額。如果保障在合理範圍內,應該是正常的,但超出合理範圍,就有風險了。
當然會有很多細節,比如擔保的方式,連帶責任,期限等等,都會有影響。但在任何壹種情況下,對擔保權人的總體利益都大於其不利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