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是讓公司規模最大化,讓優秀的人才來管理公司。
這種管理模式下,有壹個弊端:公司管理層掌握著公司強大的資金,但公司的錢屬於股東。為了避免管理層用公司的錢買公司的股份,這種行為就像用公司的錢買公司壹樣。這肯定是不可能的。這是從經濟學的角度。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也就是我國的法律規定不是原則上的,而是根本不可能的。公司不能持有自己的股權。回購的股份必須註銷。大陸法系有相關規定,各國從寬程度略有不同。我國法律嚴禁股份公司。
主要是防止公司資本虛構,侵害投資人或債權人權益。
公司認購股份會導致公司資本減少,並可能導致上市公司操縱公司股價,損害中小股東利益。
公司既然是股東,就具有“公司”和“股東”的雙重身份,權利義務關系根本不明確。公司成為自己的股東是變相減資。以至於資本空虛,也就是公司的壹些資產什麽都不是;另外是內幕交易的違法行為,因為公司本身屬於證券交易中的內幕主體。
要成為公司股東,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自然人股東應當具有完全行為能力。雖然《公司法》沒有明確要求自然人股東的行為能力,但根據《民法通則》的基本規定,自然人作為公司的股東,應當具有有效進行簽署相關投資協議、簽署公司章程、繳納出資等法律行為的完全行為能力。
2.法人股東應該是能夠從事營利性活動的法人。現在禁止各類國家機關經商、辦企業,所以不能成為公司的發起人、股東。但國家授權的專門機構可以作為發起人投資設立公司。
3.公司不能是自己的股東。為了避免公司作為自己股東的雙重身份導致的權利義務不明確,防止公司收購和持有自己的股權導致公司實際資本減少,以及可能出現的上市公司操縱公司股價的現象,各國公司法壹般都禁止公司成為自己的股東。
4.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為其所任職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5.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資格限制《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以利於承擔公司的設立責任,參與和監督公司的經營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是真實的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