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屬於公司的,原則上只能執行公司財產,不能執行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財產。(1)如果是合夥企業,法人(股東)需要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企業沒有資產的,可以執行其法人財產。(2)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東)在經營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承擔連帶責任,所以不能執行法人的個人財產。(3)特殊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為只有壹個股東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有證據證明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合的,可以執行其個人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壹百壹十壹條管理人應當及時擬定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討論。管理人應當按照債權人會議通過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壹款規定裁定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及時變價出售破產財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經理人員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規定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註冊。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