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個人借款的法律情況: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就可以認定為有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無效:
1.企業以放貸為名向職工非法集資;
2.企業以借款為名向社會非法集資;
3.企業以放貸的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
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a)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用於放貸;
(二)出借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得資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
(四)貸款人知道或者應當事先知道借款人的貸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貸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反公序良俗的。
第二十二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單位名義與貸款人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有證據證明該借款歸該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個人使用,貸款人請求將其列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以個人名義與出借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所借款項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