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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性質從生產性到契約性的轉變給了我們什麽啟示?

作為契約安排的企業

科斯的中心命題是制度運行成本(交易成本)的差異導致企業替代市場。壹方面,市場交易涉及產品或商品;另壹方面,“企業交易”涉及生產要素。企業的成長被視為要素市場對產品市場的替代,從而導致交易費用的節省。這個命題並不容易理解,因為科斯並沒有給“企業”下定義,而且正如我們將要看到的,產品市場和要素市場也沒有明確的區分。

假設生產投入是私有的。因此,每個投入物所有者都面臨著三種選擇:(1)自己生產和銷售商品;(2)簡單地出售他的生產投入;(3)訂立合同安排,將投入物的使用權委托給代理人,以換取收入。企業的出現與第三種選擇有關:企業家或代理人,他們持有合同規定的有限的壹套使用權直接進行生產活動,而不直接參考每次活動的市場價格,然後把如此生產的產品拿到市場上去銷售。這裏有問題。如果私有產權不存在,那麽上述選擇就不適用,相對容易理解的是,壹個工人或壹種投入的流動是由代理人而不是由市場價格決定的。但為什麽私有財產所有者要自願放棄自己的權利,任由壹只看得見的手擺布呢?

按照科斯的說法,這種選擇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有人認為這種說法是同義重復。但事實並非如此,因為人們還提出了其他原因來解釋企業的出現,包括分工、風險和生產合作。科斯考慮了這些因素,全部否定。在他看來,交易成本構成了對價的主要部分。他的論點很容易被反駁,因為其他看似合理的因素可能會讓人推測,企業出現時總交易成本可能會上升。

即使交易成本成為唯壹的相關因素,或者即使其他因素被強烈地解釋為從屬於交易成本的範圍,如果有人能夠識別交易成本的不同類型以及它們在不同情況下如何變化,我們仍然不能說科斯的論點是同義反復的。極端的泛化會導致同義反復的論證,太少的普遍適用性會導致具體的論證。在這兩者之間,我們可以找到可測試的意義,具體成本如何確定,這是壹個選擇的問題,取決於手頭的問題。

強調交易成本並不是否認專業化分工或生產努力的有效合作的潛在好處。例如,考慮壹下經典的“別針工廠”,在那裏,各種投入物的每個所有者只專註於他工作的壹個部分。如果交易的總成本是零,購買pin的顧客將不得不分別支付許多貢獻者中的每壹個。比較優勢引導每個人專攻自己的技能,如果雇傭壹個協調人似乎有利,別針的購買者可以簡單地向這個人支付額外的費用。在這種情況下,大量的產品價格指揮著壹根針的生產。

在這樣的世界裏,談論產品市場和要素市場將是多余的。兩者密不可分:購買者支付產品和投入物所有者雙方的貢獻。將產品從要素市場中分離出來,代理人需要向投入物所有者支付報酬,並從消費者那裏獲得他交出產品的報酬。標準的研究假設產品的數量是給定的,科斯的觀點是這個數量只有在交易成本被明確納入分析後才能確定。

我們可以從更根本上解釋這個問題。任何生產投入都是私有財產。如果在明確界定的界限內,其所有者有權:(1)排除他人,以確保自己能夠獨立決定其用途;(二)專有使用收益權;(3)與他認為合適的任何人轉讓或交換財產(包括勞動力)的權利。這種交換權意味著契約權,產權可以通過多種多樣的契約安排進行交易。當然,權利的交換,對於所有者來說,是為了獲得更高的收益,合同的選擇是有交易成本的。

在這裏,我們主要關心的不是交易本身,而是契約安排,從契約安排中,投入物的使用權被授權給另壹方,而使用投入物生產的商品被銷售給消費者。沒有完全轉讓,因為投入物所有者保留了壹些其他權利,合同成為結構化文件。將轉讓壹套界定的使用權,以換取收入。在契約形式下,投入物所有者將被約束服從命令,而不是通過不斷參考他可能采取的各種行動的市場價格來決定自己的政策。

使用權的轉讓是壹個程度的問題,授予權的界定是壹個締約的問題,往往輔以默示的理解、習慣和普通法。不用說,壹個職員不會被要求去做留給看門人的工作。支付的報酬通常是基於可測量的屬性(如壹天工作多少小時),這與最終商品銷售定價所依據的可測量屬性並不相似。因此,可觀察的市場價格並不能直接指導投入物所有者的行為,就好像他的每壹個行動都可以被衡量和定價壹樣。因此,使用權的轉讓通常意味著授予決定做什麽的權利。

經濟分析作為壹個公理斷言,在私有產權下,當壹個投入物所有者進入上述契約形式(加入企業)時,他期望相對於其他選擇的收益,因為他本來可以選擇不加入企業。必須解釋的是為什麽會出現增長。讓另壹個人做決定通常更有成效。答案是否定的,我們註意到,決策權的授予是由定價和計量屬性的不同造成的。壹般來說,管理決策不可能優於通過價格機制實現的消費者決策。當價格信息指導每壹項活動時,錯誤就會減少。

那麽,眾多業主實現的專業化、協作化、計劃經濟,是否會給所有人帶來更高的收入,以至於大家都選擇加入企業?答案又是否定的。如前所述,如果每壹項活動都可以衡量和定價,那麽專業化和協作的好處就可以在沒有“要素市場”的情況下實現——決定和使用某人要素的權利不需要授予代理人或企業家。因為在產品市場上,要素所有者的每壹份貢獻都會得到支付。

企業的出現是否如最近壹些論文所言,是因為人們懶惰、作弊或投機?也許吧。但問題是,這種行為是普遍的,只是程度和性質上的變化,取決於所選擇的合同方法或交易中財產的計量和定價方式。工廠工人的懶惰行為需要監工的服務,這種行為是他授予自己勞動使用權的結果。如果壹個工人每壹個小小的貢獻都得到了回報,他就不會懶惰,或者至少他的懶惰會有很大的不同。

科斯的回答很大膽:“創業之所以有利可圖,主要原因似乎是使用價格機制存在成本。通過價格機制‘組織’生產最明顯的成本是找出相關價格是多少的成本。”(重點是作者加的。他提出了壹些尋找和談判價格成本高的原因,盡管他的解釋似乎不完整。我想提出四個壹般性的理由,其中至少有兩個來源於科斯的理由。

也許,沒有企業價格更高最明顯的原因是進行更多的大規模交易,每筆交易都要單獨定價。如果客戶為產品的每壹個貢獻或組成部分而不是壹個成品付款,成本往往會高得無法交易。作為替代方案,所有合作投入物所有者可以與另壹個人訂立合同,每個人都同意為他的服務支付價格,然後所有這些價格都可以加入到最終產品的價格中。代替這些合同,中央代理可以與每個投入物所有者簽訂合同,向他支付使用權,並以另壹個價格出售最終產品。關於這種減少契約的方式,科斯寫道:“壹個生產要素(或其所有者)並不壹定要與企業中的多個要素建立壹系列契約,正如,當然,如果這種合作是定價機制運行的直接結果,因為這壹系列契約已經被壹個契約所取代。”

科斯顯然沒有考慮的第二個因素是了解產品的信息成本。當壹種產品的各個部分不容易分別確定時,生產者和消費者就每個部分的價格達成協議可能比就整個產品的價格達成協議要昂貴得多。相機中壹個彈簧的價格比就相機價格達成協議的成本高得不成比例。雖然消費者對整個產品的價值評估有最終決定權,但不可能指望他去認定產品的每壹個部分的價值——他甚至不知道其中的壹些是什麽,也不知道它們是否存在。我們買的每樣東西都要計算清楚,這簡直太貴了。我們將會看到,在計件合同中,貨物的零件往往是直接計量和定價的,但這些談判是在專業代理人和投入物所有者之間進行的,也就是說,就壹個零件本身而言,並不容易確定其價值。專業人員和投入物所有者之間就價格達成協議比所有者和消費者之間或專業人員和消費者之間達成協議更便宜。零件的生產者比他們的消費者更了解這些零件。

找價格的第三個成本是衡量成本。在每壹筆交易中,無論交易是在代理人和客戶之間、代理人和投入物所有者之間,還是在投入物所有者和客戶之間,都必須衡量幾個特征或屬性。如果投入物所有者的活動經常發生變化,如果這些活動的範圍變化很大,或者壹些即將發生的活動無法提前詳細說明,那麽放棄對這些活動的直接計量,用另壹種計量方法代替,往往更為經濟。這樣,代理人可以按小時雇人或按平方英尺租房,而不必評估投入因素的每壹個貢獻。實際上,作為產品價值來源的各種投入活動根本不定價,因為評估費太低了。按照與投入物所有者的實際貢獻完全不同的屬性或出售給消費者的最終產品的屬性進行計量,向投入物所有者支付報酬。代理人涉及兩種不同的衡量方式:通過指導和監督投入物所有者的工作來承擔利潤和損失,以及向消費者提供特定質量的整體商品。

當Dancausse寫下以下文字時,他似乎故意使用“替代”測量方法來避免測量各種吉祥活動的成本:

“對於提供服務或商品的人來說,采取哪種行動方針可能沒有區別,但對於服務或商品的購買者來說卻不是這樣。但是買家不知道他會為供應商走哪條路線。所以要提供的服務只是籠統的表述,具體細節留待以後處理。合同中的所有條款都是商品或服務提供者應該做的事情的界限。期望供應商做什麽的細節沒有寫在合同中,而是由買方在將來決定。當資源的流動(在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得依賴於采用這種方法的購買者時,我們可以獲得我稱之為“企業”的關系...這在服務勞動的情況下顯然比在商品的情況下更重要。以商品為例,事先指定主要項目,以後再決定細節,意義不大。”

最後,在達成價格協議的過程中,對於貢獻的分解是有成本的。在與業主合作時,有些情況下,每個人的貢獻可能不容易描述,每個人都會要求超過他應得的份額。事實上,投入物所有者之間的競爭將減少過度需求,但問題尚未解決。因此,代理人可以通過雇傭合作參與者來行使類似於支配權的權利,並再次通過衡量替代指數而不是貢獻本身來為每個人的去留提供價格。

為了說明協作的好處和分解貢獻的難度,Archin和Demsetz舉了裝載和捕魚的例子。我自己最喜歡的例子是* * *生產黨政權建立前的中國內河航運拖航,就是壹大群工人沿著河岸邁著整齊的步伐在河裏拉著木船。這個例子的獨特之處在於,合作者實際上同意雇傭壹個工頭來鞭打他們。這裏的重點是,即使每個跟蹤者都完全“誠實”,衡量每個人對船的運動的貢獻仍然是昂貴的。但是,選擇不同的計量方法很難得到所有人的壹致同意,所以代理人的仲裁必不可少。

關於這個例子,Archin和Demsetz認為主管(也就是企業)參與是因為懶惰。我的論點更進壹步,斷言這種行為本身之所以產生,是因為它衡量的是替代指標而不是努力,所以懶惰的概念是壹種間接的方式來表達尋找相對貢獻價格的成本。因此,在科斯所謂的企業中,懶惰的發生方式與市場中的欺騙不同。

讓我總結壹下這壹冗長部分的論點。原則上,與合作者的服務壹樣,投入所有者的所有貢獻都可以通過直接測量與每個貢獻相關的各種屬性來定價並出售給客戶。在這種情況下,產品市場和要素市場重合。但是,由於交易的數量,由於消費者缺乏關於壹種商品的每壹種成分或組分的使用的詳細信息,由於種類繁多和變化困難,由於需要分解貢獻,價格確定是昂貴的。

降低價格發現成本的壹個有效方法是用壹些設置來代替活動的直接和單獨定價。這種替代方法可以簡單到采用計件工資合同,也可以復雜到建立* * *生產方制度。科斯主要關心的是,在每個人的行為或貢獻不能直接定價的範圍內,它需要壹種可供私人投入物所有者授予使用權的替代方式。這意味著,通過使用替代指標,“企業家”已經出現。

在這裏,專業化和協作與範圍有關,它們通常涉及多個投入物所有者,並傾向於混合尋找價格的成本。沒有衡量和評估業績的成本,就不會有企業,社會產出的價值就會最大化。但這些費用確實存在,當它們被要素市場合約部分替代時,產品市場的交易就會減少。當發現價格的成本降低時,工頭、董事或經理的代理成本——也是交易成本——就會上升。當壹種成本的節約等於另壹種成本的邊際上升時,替代就停止了。

教科書中典型的產品市場是由商品和服務的直接銷售組成的,其價格由供求關系決定。它不涉及根據替代指標而不是產品的衡量向生產者(供應商)支付報酬的合同安排。要素市場出現在另壹章,典型的是在邊際生產率理論下。每個投入物所有者獲得的收益等於其邊際產品的價值,不提代理人的授權。事實上,投入物所有者如何以及通過誰獲得報酬似乎無關緊要。

說“企業”代替了“市場”是不正確的。不如說是壹種合同形式代替了另壹種合同形式。科斯主要關註的是壹種契約形式,即投入物所有者放棄壹套明確定義的使用其投入物的權利,以換取收入。所以他是被壹只看不見的手指揮的,而不是被價格機制這只看不見的手指揮的。非凡的洞察力將表明,當這種形式的合同增加時,產品市場將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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