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個原因:公司有知情權。
門裏提到過,各大經紀公司在與明星簽約時,合同中明確規定藝人要向公司講述自己的戀愛過程。那是因為經紀公司有知情權。經紀公司為什麽要簽妳做它的藝人?我看中了明星的商業價值。雖然人們崇尚戀愛自由,但是壹旦明星有了戀愛傳聞,粉絲就會跑路。公司有知情權,可以防止明星的粉絲全部跑路。
第二個原因:公司進行公關最快。
很多名人謠言越演越烈,就是因為經紀公司沒有及時公關。如果經紀公司從謠言入手,利用各大公關手段扭轉明星在路人心中的形象,就不會出現這樣的問題。例如,張明恩和露露的愛情是眾所周知的。當作弊的消息出現在張明恩時,經紀公司沒有及時做出反應。當公司回應此事時,張明恩沒有正面形象。這是公司沒有把握住明星感受的結果。
第三個原因:保護藝人免受網絡暴力。
縱觀國內外娛樂圈,只要明星有戀愛傳聞,各大粉絲就紛紛脫粉,甚至有不少粉絲對戀愛中的雙方進行批判。這種行為逐漸演變成了網絡暴力。這時候經紀公司必須做出回應。公司配合營銷號把明星塑造成癡情的人。只要觀眾接受這對情侶,網絡暴力終將消失,明星也不會因為網絡暴力而患上抑郁癥。
壹般來說,明星找藝人報戀愛,雙方都有責任。壹方面可以保護藝人免受網絡暴力,另壹方面公司可以及時應對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