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壹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也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轉讓和變更不受時間的限制。雖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變更不受時間限制,但公司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有壹定的限制。該法第壹百四十壹條規定,公司發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也就是說,壹年內公司股權轉讓的問題只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不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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