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用人單位協商工資支付的金額、方式和時間。
2。如果協商不成,可以通過工會進行調解。
3。如果無法解決,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帶上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全稱、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相關證據,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出具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可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逾期不執行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並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仲裁費大概200-300元。如果勞動者勝訴,由公司承擔。如果您對仲裁結果不滿意,您可以在收到仲裁函後15天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5。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欠薪不包括以下情況:
1.用人單位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的,在征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以暫不支付勞動者工資。延長時間的最長期限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
3.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都屬於無理拖欠。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九十壹條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