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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轉移工作場所為由變相裁員,該怎麽辦?

崗位調整是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雇主必須首先與雇員達成協議。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崗位,原則上無效。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可以繼續要求單位履行合同。老板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可以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支付賠償金。

(1)公司變相裁員屬於違法辭退,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2)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在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壹)符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三)企業發生生產變化、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其他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優先保留以下人員:

(壹)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壹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被裁減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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