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法人義務是指基於法人行業的有限義務。法人行業是法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法人義務的本質是法人行業的有限義務。法人成立後,正常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對外責任,無疑應該是法人的責任,應該由法人承擔。但是,在經濟活動過程中,法人不是靜態的,而是不斷動態變化的,法人從成立到後期都有可能被撤銷、倒閉或破產。法人成立時責任承擔的成立,決定了法人關閉後的責任承擔問題。我國目前沒有無限責任公司或合資公司(個人獨資和合夥投資者雖然承擔無限責任,但不能稱為公司),註冊資本也采取實繳資本制,即公司註冊資本必須壹次性實際到位(外商投資企業除外,註冊資本允許分批到位), 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經營所產生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是有條件、有前提的,即公司股東依法設立公司時註冊資本才實際到位,不存在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獨資企業為自然人而退股,企業所有者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因股權轉讓產生壹個股東,且六個月內未吸收新股東也未辦理企業性質變更登記的,該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公司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