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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公司之間的債務糾紛?

公司之間的債務糾紛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主要需要註意以下兩點:第壹,選擇管轄法院。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約定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關於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在正常的經濟合同中,雙方並沒有約定經濟訴訟發生時法院的管轄。壹旦發生經濟訴訟,他們必須根據第24條的規定,到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這樣,如果當事人不在同壹個地方,甚至相隔很遠,就會增加人力、財力和時間的負擔,特別是在少數存在地方保護的地方,造成訴訟的被動。為此,當事人可以參照第25條的規定,壹是事先采取預防措施。簽合同時,為防止日後發生糾紛,爭取並註明法院管轄的對妳有利的案件;二是事後補救。即在合同糾紛發生後的協商調解中,可以簽訂補充協議,雙方約定法院管轄,避免在協議無法執行的情況下,在對自己有利的法院提起訴訟。二。申請財產保全民事訴訟法第100條規定:“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執行判決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財產保全。”第101條規定:“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也就是說,當事人可以根據“財產保全先執行”的規定,及時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防止或者減少經濟損失。在當前資金緊張、生產要素組織困難的情況下,確實有不少債務人不按合同及時結算貨款,拖延、逃廢債務的現象相當普遍。有些即使公證機關作出裁決或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也往往難以執行;壹些債務人實質上是在進行經濟欺詐。在這些情況下,債權人可以依照上述規定,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債務訴訟的同時,提出財產保全申請,並提供債務人財產的有關情況,以便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債務人有經濟欺詐行為的,債權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防止債務人轉移財產,給債權人造成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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