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司之間可以互相借錢。民間借貸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之間的融資行為,所以公司可以依法訂立借款合同,進行融資。貸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企業之間不能互相借貸。各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供銷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等基金會不得從事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企業之間不能互相借貸。各級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供銷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等基金會不得從事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條本規定所稱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及因貸款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發生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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