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者偽造簡歷,構成欺詐,致使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應當認定為無效。求職的勞動者故意編造簡歷,使用偽造的學歷證書、編造虛假簡歷,騙取用人單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構成欺詐,以欺詐手段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規定,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行為會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提供虛假簡歷可視為詐騙。但是,這裏面有壹個漏洞。其實法律並沒有規定什麽樣的詐騙手段。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已經明確了欺詐手段,那麽用人單位可以與偽造簡歷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用支付賠償金。在社會招聘中,員工的工作經歷是簡歷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在壹些高科技行業,員工之前在同行業企業的工作經歷往往是用人單位決定是否錄用該員工、確定工資標準的重要考慮因素。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勞動者提交虛假的工作經歷,必然導致用人單位基於對勞動者能力的錯誤推測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核定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