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法。
壹.第七十三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者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二。第七十四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包括: (壹)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三)發行人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四)因在公司任職而能夠獲得公司相關內幕信息的人員;(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因法定職責管理證券發行和交易的其他人員;(六)保薦機構、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證券服務機構的相關人員;(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三。第七十五條
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經營、財務或對公司證券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未公開信息屬於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屬於內幕信息: (壹)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方案;(三)公司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化;(五)壹次性抵押、出售或報廢公司主營業務資產超過30%的;(六)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七)上市公司收購的相關方案;(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確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七十六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