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公司有可分配利潤的前提下,如果公司長期不分紅,從程序上來說,根據《公司法》第167條,股東的利潤分配權是基於股東優先的內部救濟原則,即股東可以提議召開股東會討論利潤分配方案。由於股東大會表決實行資本多數決原則,公司的股利分配方案往往成為大股東實現或操縱股價的工具。在公司經營中,公司有盈余可供分配,卻以各種理由不當拒絕向股東分配盈余,從而引發糾紛。
3、股東收益分配權(股東分紅權)的訴訟救濟:
當公司符合上述利潤分配條件時,股東可以依法提起剩余利潤分配訴訟;當公司過度提取任何公積金或以其他方式侵犯股東分配收益的權利時,任何股東均可濫用資本多數決和股東會決議侵犯股東合法權利,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股東會決議或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同時請求分配股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和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容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