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證券委托
所謂證券代銷,是指承銷商代表發行人賣出證券,並在銷售期結束後將未賣出的證券全部返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代銷的特點是:
(1)發行人與承銷商的關系是委托代理關系。在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發行人,只委托承銷商辦理證券銷售事務;
(2)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發起人,對不能出售的證券不承擔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3)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收益(手續費)少於承銷。
(2)證券銷售協助
所謂證券推銷,是指承銷商根據承銷合同出資購買約定承銷期後剩余的證券(承銷余額),或者按照剩余金額向發行人出借,以保證發行人的籌資和資金運用計劃順利實現。我國證券法將余額包銷歸類為承銷。
(三)證券承銷
所謂證券承銷,是指承銷商以自有資金購買該計劃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然後向社會公開銷售,未售出部分在承銷期屆滿時仍由承銷商持有的壹種承銷方式。
證券承銷有兩種方式:壹種是全額承銷,壹種是限額承銷。全額承銷是指承銷商發行的全部證券,承銷商根據合同約定將向發行人支付的資金總額。配額承銷是指承銷商承銷發行人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承銷還是限額承銷,發行人與承銷商的關系都是證券交易的關系。承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承銷商。
(四)承銷團承銷。
又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證券承銷商接受發行人的委托,向社會公眾公開銷售某種證券的承銷方式。由兩個以上承銷商臨時組成的承銷機構稱為承銷團。
我國《證券法》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由主承銷商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