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僅在本所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交易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日收盤價低於1元人民幣;
(2)僅在本所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連續65,438+0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份累計交易量低於65,438+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股份日收盤價低於65,438+0元人民幣;
(三)在本所同時發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a股和b股的交易量或收盤價達到第條。
(壹)第壹
(二)第項規定的標準;
(四)上市公司股東人數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上市之日起20個交易日)每天少於2000人;
(五)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總市值低於3億元人民幣;
(六)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技創新委員會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3.深圳主板(中小板)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4.創業板市場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壹百壹十壹條因不可抗力、事故、重大技術故障、重大人為失誤等突發事件影響證券交易正常進行。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業務規則采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牌等措施,並應當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因前款所列突發事件導致證券交易結果出現重大異常,根據交易結果進行結算將對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產生重大影響。證券交易所根據業務規則,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暫停結算等措施,並應當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公告。
證券交易所對其依照本條規定采取的措施造成的損失,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有重大過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