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法》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股份有限公司凈資產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有限責任公司凈資產不低於6000萬元人民幣;
(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壹年的利息;
(四)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利率不得超過國務院規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批準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符合第壹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擴展數據:
發行公司債券的程序
做壹個決議或決定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時,董事會應當制定方案,股東大會應當作出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決定。
2.申請發行
公司作出發行公司債券的決議或者決定後,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向國務院授權批準的部門報送所需的申請文件,報送的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向國務院授權部門提交的申請文件包括:公司登記證書、公司章程。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資產評估報告和驗資報告。
3.批準發行公司債券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負責依照法定條件核準公司債券的發行,該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司債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4.募集方式公告
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批準後,公告債券募集辦法;募集資金辦法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名稱;
(二)債券總額和債券票面金額。
(三)債券利率。
(四)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五)債券發行的起止日期。
(六)公司凈資產。
(七)已發行但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
(八)公司債券承銷機構。
5.公司債券載明的事項
發行公司債券時,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面值、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董事長簽名、公司蓋章。
6.公司債券存根簿
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發行記名債券,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下列事項:
(1)債券持有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和債券的編號。
(三)債券總額、債券票面金額、債券利率、債券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四)債券發行日期。
7.糾正發行中的不當行為
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發現批準發行公司債券的決定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予以撤銷;尚未發行的,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公司債券的,發行公司應當向認購人退還所認購的金額,並加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