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被受理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
(二)債權人知道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已經申請破產,對債務人承擔債務,但債權人因法律規定申請破產已滿壹年的?之前發生的原因除外;
(三)債務人的債務人明知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申請破產,而取得對債務人的債權;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或者申請破產?幾年前發生了什麽?已取得債權的除外。
根據《破產法》第109條規定,對破產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享有優先受償權。
破產清算令摘要:
1.債權人與債務人互負債務,以抵銷債務人的財產,但第四十條規定的除外;
2.有擔保的債權;
3.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破產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
(二)破產人所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條規定:“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同壹債權人所負的數個同類債務的,應當優先清償已到期的債務;數筆債務全部到期的,優先清償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金額最小的債務;擔保金額相同的,優先抵銷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順序抵銷;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沖抵。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債務的償還或者清償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擴展數據:
個人債務回收手段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6條規定:“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本款是申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判決後,債務人仍不還款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強制措施強制執行,甚至對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行為進行處罰:
1.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
2.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
3.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簽發搜查證,對被執行人及其住處或者財產隱匿處進行搜查。
4、?強制被執行人在遲延履行期間加倍支付債務利息或者遲延付款。
5.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也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被申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7.被申請人拒不履行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生效判決、裁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稱為“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法)_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解釋-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