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和相關法理原則,公司債務必須由公司承擔,股東不承擔公司債務;
2.股東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所謂有限責任,是指公司成立時,股東必須按照公司章程約定的股權比例足額繳納出資,取得股權。公司股東足額繳納出資後,股東的義務實際上已經完成。
股東的風險承擔:
1.實繳註冊資本達不到《公司法》對註冊資本的最低要求的,由股東承擔差額部分的責任;
2.股東抽逃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履行能力不足的,在抽逃公司資產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公司實質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名義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4.如果股東的資產與公司的資產相混合,股東的業務與公司的業務相混合,公司的人格將被股東吸收而不再獨立,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綜上所述,公司的債務由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與股東無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權利,不得濫用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