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制度市場化的前提是贖回風險能夠得到有效防控。企業債券信托對於債券兌付風險的防範、監測、預警和化解具有重要意義。公司債券信托是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防範清算風險是信托設計的核心。信托公司接受借款企業提供的抵押擔保權,作為投資者的抵押擔保人。實際上,債券的清算風險轉移給了信托公司。因此,信托公司在簽署信托契據之前,應對借款公司進行嚴格的審查,從專業機構的角度對借款公司的經營、信譽、財務狀況進行詳細的審查,從而做出是否支持的選擇。這就相當於把政府給投資者的支票變成了信托公司給投資者的支票。嚴格的發行審核由市場相關方以更專業的方式進行,既能提高效率,又能保證發行企業的質量。債券到期前,信托公司會主動跟蹤監控舉債企業,督促其及時清償債務。債券到期,壹旦企業無法償還,信托公司將負責處理抵押物來償還。企業債券信托可以有效防範、監控和化解借前、借中、貸後風險,有助於將政府從繁忙的審批工作中解脫出來,促進債券發行市場由政府主導向市場主導轉變。
第二,有助於推進我國債券市場投資者保護制度建設。中國證券市場的投資者保護水平很低。對於債券市場來說,以擔保結算為核心的投資者保護制度幾乎流於形式。在舉債企業的實際操作中,抵押擔保條款通常有以下三種形式:壹是不要求擔保方提供任何抵押物或擔保人,以自身的信譽和財富獲得主管部門的豁免;二是以壹定的資金作為還款擔保,如以鐵路資金為擔保的鐵路債券;三是提供第三方作為擔保人,這是舉債企業普遍采用的擔保形式,多以舉債企業的集團公司或關聯公司作為債券的擔保人。按照國際慣例,我國沒有以企業資產作為抵押發行債券的案例。拋開企業資產作抵押和第三方作擔保對投資者的擔保程度不同不談,對舉債企業及其擔保人的監控和追償實際上處於缺位狀態。壹旦舉債公司及其擔保人管理不善,就有破產的風險。理論上,債權人可以通過組織債權人會議行使追償權,也可以通過集團訴訟的方式追討債務,但其成本高、程序復雜、操作困難,幾乎使追償形同虛設。在嚴格的審批準入制度下,壹方面債券供不應求;另壹方面,獲批債券融資的企業某種意義上借用了政府的信用,讓投資者可以照單全收,在擔保結算機制不具備或無效的情況下,債券賣得很好。但隨著債券市場的不斷完善,投資者的風險意識逐漸增強,投資者利益的保護也就浮出水面。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是中國債券市場建設的核心問題。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公司債券信托在解決債券擔保和結算問題上具有獨特的功能,是投資者保護制度的核心機制。
第三,有助於培育借款企業自身的信用機制。誠信建設是中國證券市場建設中的另壹個問題。債券市場的良性運行取決於借款企業的誠實信用和及時履約。誠信建設需要企業的重視、法律的約束和市場環境的壓力。由於企業債券信托中受托機構的存在,對舉債企業構成了現實約束。在借款前,信托公司應對借款企業進行嚴格審查,並要求其提供抵押擔保權。而且,為了防止抵押擔保物在借款過程中價值減少或滅失,信托公司要求借款企業對抵押財產進行財產保險或承諾擔保物價值減少時的補救措施,這意味著借款企業應對其債務進行有效的還款擔保,並將承諾建立在物質安全的基礎上。在市場競爭中,提供投資者保護制度的發行人無疑更容易在競爭中獲勝。舉債企業作為委托人,以保護投資者利益為目的設立公司債券信托,並移交擔保財產,這本身就是舉債公司向投資者表示誠意的壹種方式,體現了借款人的責任感和對信譽的重視。隨著我國債券市場的逐步成熟,企業債券信托必將成為借款人的競爭手段和企業增強外部融資能力的主動選擇。發行人的誠信機制也會逐漸產生。
第四,有助於抑制債券承銷機構之間的過度競爭。在嚴格的審批制度下,企業債券的供給遠遠小於需求。2000年公司債余額為99億元,2001年為144億元,2002年實際發行325億元。供需失衡導致債券壹級市場異常火爆,二級市場異常火爆,導致承銷機構過度競爭。據內部人士透露,承銷商需要為壹個小規模的債券承銷項目動用的資源甚至比壹個中等規模的股票項目還要多。公司債承銷團成員從五六家增加到十五六家,同等規模的公司債承銷團規模增加了兩倍多。公司債承銷之所以吸引眾多承銷商,是因為承銷商認為從事公司債承銷沒有風險。壹是賣方市場條件下,債券受市場追捧,發行風險極小;其次,未來清算兌付風險由借款企業或其擔保人承擔。只要承銷商發出去,以後就沒有後顧之憂了。過度競爭導致交易成本增加,資源配置效率降低。
公司債券信托有助於改善這種情況。在公司債券信托中,承銷商不僅負責債券的銷售,還充當投資者的抵押擔保人。雙重身份迫使承銷商為企業貸款提供全程服務。券商的利益與發行人和投資者息息相關,貫穿於債券發行、持有和到期還本付息的全過程。券商在增加業務收入的同時,也強化了風險和責任。公司債信托增加了券商的責任,提高了對券商的要求。在競爭中,只有那些在資金實力、人才優勢、業務水平等方面具有綜合優勢的承銷機構才能勝出,部分中小券商可能會自動退出,避免盲目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