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是董事會提出修改意見。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的決策機構。對公司的經營和章程的執行、變更有較好的了解,能對章程的修改提出積極的建議。根據《公司法》第47條和第109條規定,董事會召開股東(大)會。但公司章程的修改關系到公司的整體發展,不得由閉會期間的臨時動議提出。如果董事會遲遲不提出修改章程,股東可以提出修改。在董事會不主持和召集股東(大)會的情況下,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代表有限責任公司十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集和召集並主持臨時股東大會;股份有限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提議召集和主持臨時股東大會。
2.將修改公司章程的提案通知股東。
本章程的修改是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審議的事項。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於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於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負有通知義務的主體壹般是董事會。但監事會或股東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時,將另行通知。
3.股東大會決議。
壹般情況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東(大)會決議。本章程的修改屬於股東(大)會的法定職權。我國《公司法》第38條和第100條規定了股東(股東大會)修改公司章程的權力。修改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修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但是,在某些情況下,修改公司章程不需要股東大會的決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4.類別股股東的同意。
根據《公司法》第130條,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發行記名股票、無記名股票和其他種類的股票。公司章程修改涉及類別股股東利益時,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修改公司章程需要類別股股東同意。
5.具體章程的修改須經主管機關批準。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須經主管機關批準,並報主管機關批準。
6.具體章程變更公告。
章程變更屬於法律法規要求披露的信息,應當按照規定予以公告。比如經營範圍是章程中必須記載的事項,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要公告。《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1項規定:公司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公告。
7.章程變更登記。
章程修改後,公司董事會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章程修改不涉及登記事項的,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