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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的性質和時效

公司章程的性質和時效

對公司章程法律性質的分析涉及到對公司法性質和概念的理解等諸多問題。妳怎麽想呢?我們來看看吧!

壹、公司章程簡介

總之。公司章程是公司發起人或股東依法制定並經公司全體股東同意的必備法律文件,記載了公司的名稱、宗旨、經營範圍、組織機構、出資方式、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是公司組織和行為的根本準則。

公司章程的法律意義壹般認為如下:

(1)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條件。

(2)公司章程是確定公司權利和義務的基本法律文件。

(3)本章程對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4)公司章程是具有公信力的信用憑證。

(5)公司章程是公司行為的根本準則。

(6)公司章程是國家監督和管理公司的依據。

二、章程的性質

關於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質,學術界眾說紛紜,認識極不壹致;壹般來說,有以下幾種有代表性的觀點:

1契約理論

契約論將公司章程視為股東通過平等自願協商達成的協議,而公司則是體現個體之間契約關系網絡的法律機制。契約理論最能體現在有限責任公司(封閉公司)。發起人相互協商訂立公司章程,當事人能否成為股東取決於對公司章程的“同意”或“不同意”。在契約理論下,公司法被視為標準契約,是為了節約成本而提供給當事人選擇的。

契約理論充分表達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強調了公司在復雜多變的經濟生活中的個體自主性,反對外界的強力幹涉,有利於保證個體的活力,自主經營,降低公司經營中的交易成本。

但是契約理論顯然也有其不可克服的缺陷:

(1)本質上不能解決章程中的他者問題。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只能約束其合同當事人,而不能約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公司章程不僅可以約束參與公司章程制定和表決的發起人或股東,還可以約束未參與公司章程制定和表決的股東以及以後加入的股東。

(2)從內容上看,有壹些絕對必要的條款是必須在章程中規定的,有壹些規則是不能改變的,也就是公司法的強制性規範,這顯然與把公司法作為格式合同有關。它的規範是任意的,違背了契約理論。

(3)在程序上,公司章程有其特殊的制定和修改程序、表現形式和生效要件。作為合同,其采用必須取得當事人的壹致同意;但是,章程的通過只需要多數人的同意,而不需要全體壹致。

2自主理論

自治法理論認為,從公司的公司性質出發,公司章程是根據國家賦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權”指定的,是在國家強制性規範指導下規定公司對外活動的自治法。自治論認為,公司章程是公司內部的根本法律,是在國家強制性規範指導下為平衡股東權益而制定的。公司章程不僅約束公司的制定者和發起人,也約束公司機關和新的組織者。此外,公司的內部規章制度不得與公司章程相抵觸。否則無效。

但是自主理論也有缺陷:

(1)公司的發起人和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並不行使立法權,所以用立法權來比喻制定公司章程的權力還不夠嚴肅。它混淆了國家立法與公司自治的界限,也模糊了公司章程與公司法的界限。

(2)本章程僅對公司及其內部成員有效,對公司以外的壹般公眾不具有約束力。因此,用“規定”來表示公司章程的有效範圍是不夠準確的。

(3)根據自治法。公司章程的效力自公司登記時開始,之前發起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不可調整。這樣,新《公司法》第二十八條關於非出資股東責任的規定,就不能用自治法來解釋了。

三。公司章程生效時間

公司章程的有效性。時間效應和對人的影響。由於文章主旨所限,下文僅限於對章程生效時間的分析和討論。

目前,關於公司章程時間效力的開始,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

(1)本章程自全體股東或發起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2)另壹個類似的觀點是,章程生效時間根據公司性質和設立方式略有不同。具體來說,在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發起。本章程經全體股東或發起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本公約在創立大會上通過時生效。

(3)本章程自公司註冊登記即公司成立時生效。

(4)章程生效時間因人員和內容不同而不同。具體而言,“發起人與原股東之間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章程,自章程制定、簽署或者通過時生效;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對未來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及以後的股東生效。章程中調整發起設立公司的出資人之間關系的內容相當於公司設立協議,可以適用合同法總則,簽字蓋章即成立生效。發起設立公司的投資者在公司成立時受公司章程約束。章程中調整非法人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將來可能加入公司的股東的內容,自公司成立時生效。"

對於第壹種觀點,我認為過於絕對和片面。創立大會通過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明顯違背《公司法》第91條的規定。

雖然第二種觀點優於第壹種觀點,但此時公司尚未成立,公司章程中關於非法人公司的規定已經生效,這似乎不合邏輯。

第三種觀點認為,公司章程自公司登記時生效,因此公司章程不能調整和限制公司成立前股東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為保薦協議並不是所有類型公司的必備文件,沒有保薦協議的時候。《公司法》第二十八條關於未出資股東責任的規定無法解釋。

私底下,第四種觀點比較接近問題的本質,但在原理上分析得並不清晰透徹。實際上,這種對公司章程生效時間的看法是與折衷理論分不開的。由於章程性質的雙重性,章程的生效時間因約束人員和內容的不同而不同。壹方面,公司章程具有合同性質,規範發起設立公司的股東或發起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自股東大會簽字、蓋章或通過時生效。同時,章程的自治規則調整新員工與公司成立後內部治理的關系,在公司成立時生效。這樣,公司章程的生效時間就清晰明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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