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表決權的規定具有任意性,不具有強制效力。股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排除其申請。因此,公司規定未按比例出資的股東不享有股東權利是合法的。股東表決權是壹項重要的股東權利,是股東表達意誌的基本方式。我國的公司組織形式有兩種: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這兩種類型的公司對股東表決權的保護並不相同。有限公司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壹股壹權,公司章程不得有例外。這主要是因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之間的個人信托關系往往是其成立的基本前提;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的自治規則,是股東或發起人根據自己的自由意誌擬定的,是多方的統壹意誌。章程可以規定什麽是法律允許的,什麽是法律不禁止的。法律依據參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壹)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的編號。
股東名冊記載的股東可以根據股東名冊行使權利。
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股東姓名。條目如有變更,應進行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壹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註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變更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對股東及其出資的記載。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無需股東大會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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